• slider image 232
:::
教務組長 - 總務處 | 2020-03-30 | 點閱數: 327

一、依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2168A號函辦理。

二、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,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。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,機關(構)、事業單位、學校、法人、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,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,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。

三、檢附勞動部原函影本1份。

網友個人意見,不代表本站立場,對於發言內容,由發表者自負責任。
發表者
樹狀展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