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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 訓導組長 - 訓導組長 | 2019-12-04 | 點閱數: 419

說明:   

一、 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1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124144號函辦理。 

二、 查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及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已明定有關電動自行車不得擅自增、減、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、最大行駛速率及駕駛人應配戴安全帽等相關規定。 

三、 鑑於電動自行車逐漸普及衍生該交通事故頻傳,請貴校運用各項集會、活動等相關時機或公布欄、跑馬燈等管道,加強宣導有關騎乘電動自行車之規定,並持續強化學生交通安全教育,建立正確行的安全意識,以防範各類交通意外肇生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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